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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场法案 | 单方调岗太任性,法律后果要承担!

集团动态   来源:搜才官网   日期:2022-04-13 10:00:00

案情简介

刘某2011年大学毕业后进入某外运公司工作,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。2021年6月29日,公司总经理在事先未与刘某交流的情况下,在内部办公OA平台上发布通知,对刘某调岗降级降薪,调为普通一线营销员。事后,公司既不与刘某交流沟通,也不分配具体工作事项。刘某不服,两次在OA平台上指出公司调岗是错误的,公司回复称刘某作为公司业务主管,所负责的部门入不敷出、严重亏损,才导致公司高层对其作出调岗决定。刘某对此理由并不认可,公司也拒绝提供证据证明该理由成立。于是,刘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公司发函解除劳动合同。随后,刘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,请求裁决外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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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结果

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请求。

焦点评析
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
本案中,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刘某在2021年6月29日前一直从事管理工作岗位,岗位工资也是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级。公司在事先未与刘某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直接将其降级降薪,并认为调岗是基于刘某的过错,但未能举证。

因此,该公司属于未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,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(一)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……”第四十六条规定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:(一)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……”据此,刘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。

作者 | 苏召星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

 

来源: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